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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两险合并实施你还想问啥?人社部这样答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17-04-29 00:00

生育医疗两险合并实施你还想问啥?人社部这样答!

2月14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参加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有关工作并回答网友提问。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值得关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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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请您介绍一下《试点方案》设计思路和目的。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

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要强调的是,合并实施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

 

现在部分媒体和社会公众认为合并实施就是“五险变四险”,这种理解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实际上,与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还是具有独特功能的社会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

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

二是生育保险强调雇主责任,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三是生育保险待遇也与医保待遇不一样,比如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生育保险基金还要支付生育津贴。实际上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大头,约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通过生育津贴的支付,能够有效均衡不同用人单位负担、有利于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两项保险的合并,是否可以理解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试点方案》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考虑到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多于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现状,我认为,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的扩面力度,促进更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从而为更多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试点方案》明确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为期一年的试点,那么试点的内容都有哪些?

试点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产假期限执行。

有网友提出,两项保险合并,在个人的缴存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方面,对自己有无影响?

前面我们提到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总体思路时,强调要“保障待遇”。这个“保障待遇”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是不能增加个人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是不能降低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也明确“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就从政策上对“保障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网友们不需要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增加个人缴费或降低相关待遇这件事情。实际上,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还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有网友对比发现《试点方案》与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内容有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这个网友对政策研究得很细致。确实像网友所说的,这次《试点方案》明确的一些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表述不完全一致。

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而《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因此,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这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按照要求,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试点工作开展在即接下来会有哪些工作安排?

为落实《试点方案》,我们打算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部门间领导协调机制,并起草下发有关通知,对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重点指导试点城市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际设计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工作步伐,确保试点地区在6月底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是建立完善试点城市工作制度。要求试点城市定期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搭建试点城市间横向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加强对试点地区各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的总结评估,研究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