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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17-02-22 00:00

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社会保险参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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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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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我市每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628元。

四、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1、我市户籍人员;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非本市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年的;

5、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根据本单位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6、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养老保险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时,如已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可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我市。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五、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出

  已在我市中止社会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含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手续,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参保地申请办理接续手续。

六、临时账户建立相关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不需建立临时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不需建立临时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