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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表时间:2017-02-22 00:00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一、 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

2、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分别如下:

1)女工人50周岁;

2)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

3)女性管理人员失业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其离开企业满2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时办理退休。

4)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女雇工和一直从事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须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三、参保人办理病退条件

参保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按月享受养老金;

1、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满15年;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如符合上述1、2条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应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生活费。

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不足一年换算成年,并保留四位小数)×1%。其中: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

  a1、a2……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自然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缴费若有中断的,a1、a2……an为实际累加的缴费工资,不用换算成年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或少报缴费工资补缴费的,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工资指数。其中,在退休当年补缴费的,补缴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A1、A2……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自然年度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1992年1月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换算为年,并保留四位小数)。

  批准退休时间在1至6月的,An取退休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批准退休时间在7至12月的,An取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由公式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密切相关。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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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对照表


参保人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同的情况下,提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少于正常到龄退休人员。

(三)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15年养老金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为2659元。

六、死亡人员相关待遇

(一)丧葬抚恤费

参保人及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抚恤费。目前我市企业参保人及退休人  员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

参保人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目前计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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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1、参保人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暂不支付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此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供养关系终止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办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列支后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